河北圣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2民初3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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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3275号案件名称
河北圣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河北圣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2民初3275号原告:河北圣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长安西路南侧团结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枫,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河北圣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迎宾佳苑B区商务中心楼BG-7层-702室。法定代表人:朱凤喜,职务:总经理。被告:承德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迎宾佳苑B区商务中心楼BG-6层601。法定代表人:杨占忠,职务:总经理。河北圣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圣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圣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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