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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忠、彭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1执516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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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516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郭金忠、彭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郭金忠;彭明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21)辽0211执5169号之三郭金忠:郭金忠与彭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11民初1047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二、本案由执行员田艳负责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 田 艳书记员 :蔡秀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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