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忠、彭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1执516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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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5169号之三案件名称
郭金忠、彭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郭金忠;彭明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21)辽0211执5169号之三郭金忠:郭金忠与彭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11民初1047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二、本案由执行员田艳负责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 田 艳书记员 :蔡秀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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