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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恒泰医药有限公司、吴庆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24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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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24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安康市恒泰医药有限公司、吴庆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安康市恒泰医药有限公司;吴庆胜;王铮;王志敏;张树英;安康市汉滨区陆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2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叶小艳。委托代理人:房瑞辉,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庆胜,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铮,女,汉族,1983年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系被执行人吴庆胜之妻。被执行人:王志敏,男,汉族,1953年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树英,女,汉族,1954年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系被执行人王志敏之妻。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陆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庆胜。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医药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庆胜、王铮、王志敏、张树英、安康市汉滨区陆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陕090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吴庆胜、王铮偿还恒泰医药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自2017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王志敏、张树英、陆源公司对前款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88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吴庆胜、王铮、王志敏、张树英、陆源公司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庆胜、王铮、王志敏、张树英、陆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庆胜名下坐落于安康市汉滨区老城办,该房屋已拍卖,未办理过户手续,做轮候查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查封被执行人王铮名下坐落于安康市汉滨区老城办;查封被执行人王志敏名下坐落于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期限为三年。另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均被多案采取查控措施,暂时无法处置。本院通过查询,对被执行人王志敏、张树英名下存款共计19232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进行了处置,其他财产因另案查封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2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8)陕090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田加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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