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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8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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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8610号
  • 案件名称

    王某、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某;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861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朱某、左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王某与被告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张伟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法定期限及缴款通知书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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