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学、付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9民终1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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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民终1444号案件名称
赵文学、付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文学;付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9民终1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学,男,1969年11月24日生,蒙古族,农民,住阜蒙县。委托代理人徐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艳,女,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阜蒙县。委托代理人孙长余,彰武县者。上诉人赵文学与被上诉人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92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赵文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提供借据一份载明:欠款金额为10000元,借款人署名为魏洪波、付艳。原告称该借据上付艳的署名为魏洪波书写。该证据被告予以否认,因魏洪波已去世,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欠据系魏洪波书写及该笔欠款用于魏洪波与被告的共同生产、生活。原审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被告丈夫魏洪波署名的欠据,被告予以否认,因魏洪波已去世,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欠据系魏洪波书写及该笔欠款用于魏洪波与被告的共同生产、生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文学的诉讼请求。赵文学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中,上诉人曾向法庭提供由魏洪波生前向其他人出具的借款借据二份,证明上诉人提供的借条上签名系魏洪波书写,但原审法院以该二份借据与本案争议无关为由拒收。现借款人魏洪波与被上诉人付艳在阜蒙县建设镇哈不台村査干朝老屯二组有共同财产约100平米新建瓦房三间,魏洪波因工亡补偿金均由被上诉人继承,其在继承魏洪波遗产范围内应当清偿上诉人的债务。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375.00元。付艳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赵文学提供的借据上的签名是否为魏洪波所签难以认定,另根据魏洪波生前向其他人出具的借据签名亦不能由此认定本案所涉借据上的签名即为魏洪波所签。况且赵文学未能证明该笔欠款用于魏洪波与付艳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据此原判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元,由赵文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常广俊审判员 吕艳秋审判员 公松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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