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经济合作社、汪文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8民初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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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8民初1917号案件名称
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经济合作社、汪文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经济合作社;汪文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8民初1917号原告: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法定代表人:张福彬,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被告:汪文江,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原告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汪文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经济合作社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鉴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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