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经济合作社、汪文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8民初19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8民初1917号
  • 案件名称

    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经济合作社、汪文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经济合作社;汪文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8民初1917号原告: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法定代表人:张福彬,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被告:汪文江,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原告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汪文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河县祥顺镇魏玺村经济合作社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鉴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