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彬与陈德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4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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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4675号案件名称
张华彬与陈德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华彬;陈德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4675号 原告:张华彬,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伟,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强,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张华彬与被告陈德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张华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2379.12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华彬负担。 审 判 员 郑世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胡 佳 书 记 员 蒋季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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