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华彬与陈德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46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4675号
  • 案件名称

    张华彬与陈德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华彬;陈德强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4675号 原告:张华彬,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伟,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强,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张华彬与被告陈德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张华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2379.12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华彬负担。                审  判  员  郑世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胡  佳             书   记  员  蒋季珊 - 1 -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