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赵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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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278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赵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赵奎;张晓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昌宁苑社区北街3号附12号。负责人:王世强,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雅婕,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奎,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晓玲,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奎、张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于2021年6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赵奎、张晓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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