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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孝双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1民辖终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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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辖终477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安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孝双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安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孝双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辖终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德贤东路6号院15号楼706室。法定代表人:金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孝双,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上诉人北京安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3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其与被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而是短期、临时的劳务关系,被上诉人提供劳务所在地为东三省,并不在沈阳市铁西区的超市,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辖区法院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郑孝双答辩称,其工作地址在沈阳市铁西区,已经向法院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带有上诉人沈阳办事处办公室室内照片以及工作人员在此办事处开会的照片、报销票据等证据材料,均能够证明其工作地点在沈阳市铁西区即办事处所在地,同意原审法院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办公室照片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表示无异议,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铁西区,因此,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赵梦辉审判员  韩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家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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