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鑫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13民初93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300号案件名称
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鑫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鑫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13民初9300号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李维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迎洁,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鑫阳,男,1983年6月3日出生,住沈北新区。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赢公司)与被告王鑫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迎洁、被告王鑫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从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的物业费5,049元、滞纳金586元及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天时街66号的“大溪地”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此小区业主,涉诉房产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逾期缴纳应支付相应的滞纳金。被告渉诉期间未缴纳物业费,双方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房屋面积没有异议,欠费时间和金额有异议,我上次缴费时间记不清楚了,我没有看到物业服务合同我没法确认我的欠费时间和金额。我不同意交物业费是有理由的,第一,房屋漏雨、发霉,向物业报修物业不积极处理,且不与楼上住户积极协调,拖延问题长达两年多,导致房屋无法维修住人,给业主造成巨大损失。第二,安保门禁对讲系统坏了不维修,楼道声控灯破损不维修,楼层牌上有马蜂窝不处理。第三,楼道墙掉皮、园区防腐木景观损坏、鹅卵石大面积脱落,物业不维修养护。第四,一楼楼道堆放垃圾杂物、园区内建筑垃圾不及时清理。第五,草坪绿地上的石头鹿倒了、地灯坏了多年也不处理。综上,物业不积极解决问题,造成业主房屋长期无法维修和居住,且物业服务内容多项不合格,未履行应尽的义务,业主不应当全额支付物业费。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案涉园区所在的沈北新区辉山街道办事处人和社区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从2017年6月10日至今一直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负有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的物业费予以支持。涉诉房产位于沈北新区,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05.18平方米,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经计算该期间物业费5,049元(105.18平方米×1.5元/月/平方米×32个月)。被告辩称的房屋漏水等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辩称的园区楼道杂物、声控灯损坏、楼道墙皮脱落、园区原有景观损坏、楼层马蜂窝处理不及时等问题,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物业服务持续存在问题且原告怠于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故被告不能以此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因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被告并非恶意欠费,故本院不予支持。一个园区环境的良好运转与物业公司的服务规范程度,业主素质、园区的自然老化程度、房屋建筑质量、交费率、物业费标准的高低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会使物业服务标准随之降低,造成恶性循环,对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及小区的正常管理会造成影响,影响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原告作为物业管理者,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行业规定,积极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服务质量,与业主之间加强沟通,争取相互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提高广大业主满意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鑫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的物业费5,04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鑫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臧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 岩书 记 员 吴纤慧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伟、李非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申338号 下一篇 北京安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孝双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1民辖终4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