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李非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申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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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申338号案件名称
李伟、李非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伟;李非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申3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伟,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昕,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非,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再审申请人李伟因与被申请人李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02民终6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伟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认为再审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的款项属于有法律依据的行为,但是被申请人实际上没有按照再审申请人的委托将涉案款项交付案外人,所以被申请人将涉案款项据为己有的行为才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故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是缺乏证据证明的,而且被申请人的联系电话一直没有变更过,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能通知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一、二审期间均没有出庭,属于放弃自己反驳再审申请人请求的行为,再审申请人依法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材料证明,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给付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本案一审中,再审申请人称其将488.7万元汇给被申请人是为了让被申请人转给案外人刘世作,以偿还其向刘世作的借款,而被申请人未将该款项转给刘世作。本案上诉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又称其为了帮助被申请人多借款200万元,在刘世作将借款汇给再审申请人后,其直接转给了被申请人200万元,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该笔款项直接偿还给刘世作即可,因再审申请人不认识刘世作,此后的全部还款也都是直接转账给被申请人,让被申请人代为偿还给借款人刘世作。由再审申请人的上诉主张可见,其将488.7万元汇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取该汇款具有法律依据。而且如果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转款系为了偿还案外人刘世作的借款,再审申请人在2015年4月7日又向刘世作承诺864万元借款于2015年4月30日还清明显不符合常理。综上,再审申请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案涉款项依据不足,其再审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周燕雁审判员 苍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隋 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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