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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姬与徐建清、张新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3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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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3040号
  • 案件名称

    蔡姬与徐建清、张新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蔡姬;徐建清;张新妹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040号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对原告蔡姬与被告徐建清、张新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13040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沪0104民初13040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13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800元,由徐建清、张新妹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徐建清、张新妹负担。”审 判 员  晏 莹法官助理  刘侗侗书 记 员  刘侗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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