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张芳、刘良华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13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1321号案件名称
上海印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张芳、刘良华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印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李付忠;刘良华;上海赋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宇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芳;张立高案件缘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1321号原告:上海印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树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才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芳,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被告:刘良华,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被告:张立高,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李付忠,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被告:上海赋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XXX号XXX幢XXX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付忠。被告:上海宇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XXX号XXX幢XXX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宇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印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芳、刘良华、张立高、李付忠、上海赋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宇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印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印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印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睿书记员 张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荔浦县昭进农资经营部、陆致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31执937号之二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张建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