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张建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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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74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张建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张建明;陈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负责人:赵耘夫,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宗大虎,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张建明,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玥,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建明、陈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于2021年8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7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光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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