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荔浦县昭进农资经营部、陆致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31执937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31执93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荔浦县昭进农资经营部、陆致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荔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荔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荔浦县昭进农资经营部;陆致松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31执9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荔浦县昭进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五里居委谢家厂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5932431111。投资人:韦运玲。被执行人:陆致松,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申请执行人荔浦县昭进农资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陆致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31执9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仕强审 判 员 金惠鸣审 判 员 曾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莫智敏书 记 员 李阳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