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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刘春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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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992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刘春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刘春梅;王永波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992号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婧郡,系该行员工,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系该行员工,男。被申请人:刘春梅,女。被申请人:王永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与被告刘春梅、王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7,394.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春梅、王永波银行存款307,394.9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保全费2,056.97元,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已预交。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及需要续行查封担保财产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李世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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