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逢源、夏泽娇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9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975号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逢源、夏泽娇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逢源;夏泽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97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郭逢源,男,1990年12月25日生。被执行人:夏泽娇,女,1991年12月16日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逢源、夏泽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321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逢源、夏泽娇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逢源、夏泽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分期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执9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妙书 记 员 黄如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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