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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何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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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723号
  • 案件名称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何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何平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723号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3452464965L。法定代表人:周鹏,负责人。被告:何平,男,生于1954年1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诉被告何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荣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723号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3452464965L。法定代表人:周鹏,负责人。被告:何平,男,生于1954年1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诉被告何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荣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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