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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仁、朱毅江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2财保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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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财保170号
  • 案件名称

    张金仁、朱毅江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金仁;朱毅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财保170号申请人:张金仁,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申请人:朱毅江,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现住任丘市。申请人张金仁与被申请人朱毅江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张金仁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毅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北环支行(账户62×××32)存款49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毅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北环支行(账户62×××32)存款49000元,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510元,由申请人张金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丛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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