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文全、张平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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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515号案件名称
柳文全、张平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柳文全;张平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柳文全,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金昌市金川区居民,住金昌市金川区。被执行人:张**山,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柳文全与被执行人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1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文全于2021年7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山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33元,诉讼费1084元,申请执行人柳文全向本院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被执行人已向其偿还借款14000元,剩余借款双方已经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本院不再执行。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16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并由柳文全申请执行的案件款155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藏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世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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