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奇龙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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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039号案件名称
郭奇龙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奇龙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039号被执行人:郭奇龙,男,1974年4月3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辽0283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郭奇龙判处罚金40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郭奇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郭奇龙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田成东执行员 徐海阳执行员 张勋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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