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某1、运城弘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823民初18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初1894号
  • 案件名称

    王某1、运城弘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闻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某1;运城弘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晋0823民初1894号原告:王某1,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牌楼东街学门道21号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西社村平安街德义巷14号居民,系原告王某1丈夫。       被告:运城弘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条山街东段留驾庄南口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某1与被告运城弘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德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弘德医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20万元及约定的分红收益(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款还清为止,按照未还款项月息1%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的医院名气较大,原告的丈夫和母亲每周都会去被告那里看病,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结识。被告组建医院需要资金,于2020年5月13日向原告提出借款20万元。根据原告观察,被告实力挺强,因此在2020年5月13日以投资模式出借给被告20万元,约定到2021年5月13日还清,投资金额每年分红收益比例为固定年化12%,也就是说我不承担任何风险。支付借款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收益至2021年5月13日。投资期限届满,原告向被告表示抽回投资,但被告允诺却未能履行。原告现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拖。无奈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弘德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1的丈夫王某2和母亲看病时认识被告弘德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某。2020年5月13日,原告王某1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弘德医院签订借资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甲方系运城弘德中医医院,项目总占地10.2亩,运营建筑面积20500㎡,总投资1.8亿元人民币。医院根据《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规范要求,提供以中医内科、糖尿病及慢性病调理为重点专科的综合中医医院,首创“中医院+健康+互联网”的经营模式,致力于打造晋陕豫金三角区域最具影响力的中医品牌,为广大患者及慢性病、亚健康人群提供安全、有效、健康的中医诊疗及住院服务。目前医院正在建设当中,为加快医院建设进度,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开设投资渠道。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决定以借资的形式投入资金,达成以下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1、乙向甲方投资金额贰拾万元。2、投资金额每年分红收益比例为固定年化12%。3、分红收益结算方式:按照月返方式返还,每月固定返2000元。4、投资期限:2020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3日。5、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要求提前收回该笔投资,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在30天内完成资金退还,且按照年化5%的分红收益进行返还;(如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分红收益累计超过该投资5%,超过部分在退还乙方本金时将予以扣除)。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协议生效。双方在协议上分别签字盖章。当日,原告通过王某2尾号1501的账户给被告弘德医院尾号为6177的账户转账20万元。之后被告弘德医院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原告利息2000元至2021年5月13日。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经王某1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作出(2021)晋0823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运城弘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申请费152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20年5月13日借资协议书一份、2020年5月13日转账记录截屏一份、本院(2021)晋0823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1与被告弘德医院签订的借资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资协议书上虽表述为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分红收益等,但该款项实质应为借款,原告为出借人,被告弘德医院为借款人。现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权利,事实清楚,理据充分,被告弘德医院理应予以清偿。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21年5月13日起按照月息1%计算利息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约定每年分红收益比例为固定年化12%,月利率为1%,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运城弘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1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从2021年5月13日起至款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被告运城弘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辛俊丽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小静书记员    任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