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世学、刘爱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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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633号案件名称
田世学、刘爱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田世学;刘爱华;周新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633号申请执行人:田世学,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刘爱华,女,195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居民,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周新岩,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农民,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世学、刘爱华与被执行人周新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4日被执行人周新岩向本院交纳案件履行款25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45.61元,执行费1720元。当日,申请执行人田世学、刘爱华对剩余案件款本息以与被执行人周新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田世学、刘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6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发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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