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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立方、李国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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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1017号
  • 案件名称

    宋立方、李国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宋立方;李国林;程细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宋立方,男,1990年11月16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国林,男,1983年3月28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程细英,女,1983年4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立方与被执行人李国林、程细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31日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3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能浩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石燕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程兰棉书 记 员 陈昕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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