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鹏、沈阳尚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2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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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2190号案件名称
邬鹏、沈阳尚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邬鹏;沈阳尚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2190号原告:邬鹏。被告:沈阳尚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鹰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鹏诉被告沈阳尚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业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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