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国强、华政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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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713号案件名称
白国强、华政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白国强;华政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713号原告:白国强,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华政韬,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白国强与被告华政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白国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5,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5,500.00元,此后,原告一直找被告要钱,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直到2021年2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约定5月1日还款,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联系被告。现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本案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退还白国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艳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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