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家星与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初18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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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初18939号案件名称
申家星与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申家星;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18939号原告:申家星,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原告:张丽洁,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被告: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炳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女,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宇,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家星、原告张丽洁与被告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家星、原告张丽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家星、原告张丽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家星、原告张丽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申家星、原告张丽洁负担(于七日内交纳)。审判员 谷培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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