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苏云、潘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02执1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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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02执1456号案件名称
邱苏云、潘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邱苏云;潘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02执1456号申请人:邱苏云,女,1974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潘浩,男,1992年2月5日,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邱苏云与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1)晋0502民特2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一、潘浩应归还邱苏云借款本金84050元及利息6000元共计90050元,于2021年3月10日前归还20000元,从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每月10日前归还2669元,2023年3月10日前归还866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1日起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积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潘浩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将其账户予以冻结(2022年6月30日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被执行人原系山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停薪留职,我院依法将其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2022年7月22日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三、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晋0502执14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慧峰审判员 丁 霆审判员 郝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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