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晓东与陈乐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8民初6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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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8民初6271号案件名称
喻晓东与陈乐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喻晓东;陈乐海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8民初6271号 原告:喻晓东,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乐海,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晓东与被告陈乐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晓东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喻晓东负担。 审 判 员 谭先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雨馨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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