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廖颖蔚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281执66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66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廖颖蔚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洪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廖颖蔚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81执6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889084949W。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侠俊,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廖颖蔚,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廖颖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281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39135.55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承担案件受理费1078元、执行费20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廖颖蔚在保险公司的三笔保单现金价值共计13181.39元(转开执行费2012元、受理费170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9461.79元);2、经查被执行人廖颖蔚在怀化鹤城区岳麓欧城12号楼101室有一套房产,但被鹤城区人民法院以(2021)湘1202执313号案件查封,故暂无法处置;3、经查询被执行人廖颖蔚的银行、工商、保险、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于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廖颖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袁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盛 侠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