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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文浩、李志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5执2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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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执2460号
  • 案件名称

    卢文浩、李志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卢文浩;李志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5执2460号申请执行人:卢文浩,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李志明,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卢文浩与被执行人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5民初4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卢文浩要求被执行人李志明偿还借款89000元,案件受理费104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及执行情况如下:1.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李志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李志明未实际履行,已到庭申报财产情况;2.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志明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李志明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大额可扣划存款,无社保、保险、证券登记、理财产品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大额存款;3.于2021年9月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志明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405.2元,因不具备提取条件,无法进行扣划;4.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明履行1000元;5.经查,被执行人李志明名下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商品房预售信息;6.经查,被执行人李志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7.2021年8月31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李志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申请执行人卢文浩要求被执行人李志明给付人民币90042.5元,已履行1000元,尚有89042.5元未能执行到位;9.2021年9月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的财产调查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玉审判员  宋自谦审判员  郭 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婉婷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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