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树忠等执行裁定书(2020)京0111执恢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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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京0111执恢872号案件名称
梁树忠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梁树忠;北京固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固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东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11执恢872号申请执行人梁树忠,男,汉族,1954年11月5日出生,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固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新街村。法定代表人:周东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固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新街村。法定代表人:李平山,经理。被执行人周东波,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梁树忠与北京固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固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房民初字第7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树忠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固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固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东波案款共计4,800,000.00元整(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固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新街村西水泥库1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固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新街村西化验室X号楼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固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新街村西配电室库房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自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固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新街村西水泥磨车间X号楼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固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新街村西包装车间X号X层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固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新街村西生料磨车间X号楼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固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新街村西办公楼X号楼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固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新街村西原料库X号X层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4,800,000.00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找不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玉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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