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志强、林远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81民初5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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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民初5074号案件名称
庞志强、林远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庞志强;林远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81民初5074号原告:庞志强,男,1992年03月0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林远祥,男,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原告庞志强诉被告林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林远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2万元,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借款明细。被告林远祥先后于2020年9月7日以生意周转为由借款5万元,并约定10月底还款。后于2020年11月20日借款0.5万,11月22日借款0.7万,2020年11月29日借款0.5万,2021年2月21日借款1万元,累计借款7.7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于2021年2月26日还款1万元、2021年8月11日还款0.5万元,剩余借款6.2万元。2、目前状态。按2021年7月25日口头约定,被告除支付6.7万元借款,并按照年化10%支付利息。2021年8月21日原告微信回复偿还1.5万元借款,然从当日起电话、微信均不能联系到被告。3、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及联系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67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恩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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