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兴伟、郑仕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18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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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182号之二案件名称
汪兴伟、郑仕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汪兴伟;郑仕远;王泽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1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兴伟,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郑仕远,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王泽彬,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仕远、王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仕远、王泽彬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5808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4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泽彬所有的号牌号码为贵C×××××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已查封被执行人郑仕远所有的号牌号码为贵C×××××东风牌货车一辆和贵C×××××风神牌小型汽车一辆。但未找到贵C×××××、贵C×××××车辆的下落,故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扣押了被执行人郑仕远所有的号牌号码为贵C×××××东风牌货车车辆,但案外人郑仕猛已和申请执行人汪兴伟及(2021)黔0382执88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王体伟于2021年9月3日达成和解,案外人郑仕猛自愿替被执行人郑仕远在两案中履行案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体伟和汪兴伟以后在两案中不再处置该车辆且解除对贵C×××××车辆的查封扣押,本院已解除了贵C×××××车辆的查封扣押。本院在(2021)黔0382执889号案件中通过网络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郑仕远目前仅有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3900元,两案合计被执行人郑仕远已履行案款23900元,按比列分配,王体伟已分配14950元,汪兴伟已分配8950元。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郑仕远、王泽彬还差欠申请执行人汪兴伟案款26858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及本案执行费458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仕远、王泽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君审判员 李彬虹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宦 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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