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珍、李德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4民初2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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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4民初2973号案件名称
张淑珍、李德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庆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淑珍;李德轩;冯东明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4民初2973号原告:张淑珍,女,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庆安县。被告:李德轩,男,1941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庆安县。被告冯东明,男,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庆安县。原告张淑珍与被告李德轩、冯东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张淑珍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淑珍负担。审判员 宫长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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