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影与洮南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张立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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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649号案件名称
周影与洮南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张立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周影;洮南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张立民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649号原告:周影,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洮南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尧,经理。 被告:张立民,男,56岁,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周影诉被告洮南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张立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周影负担。 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战雅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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