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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影与洮南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张立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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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649号
  • 案件名称

    周影与洮南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张立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周影;洮南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张立民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649号原告:周影,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洮南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尧,经理。        被告:张立民,男,56岁,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周影诉被告洮南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张立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周影负担。        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战雅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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