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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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422号案件名称
集贤县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集贤县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桂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422号原告:集贤县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1749696679R,住所集贤县亿安社区21委。法定代表人:曲吉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增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范桂芳,男,193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原告集贤县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集贤县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集贤县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集贤县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集贤县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广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栾天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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