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栋栋、闫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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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086号案件名称
胡栋栋、闫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胡栋栋;闫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086号申请执行人:胡栋栋,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闫浩,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胡栋栋与闫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栋栋与闫浩达成和解协议:一、闫浩共计欠款160000元及诉讼费1750元,闫浩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余款100000元及诉讼费闫浩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完毕。二、申请人胡栋栋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0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梁 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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