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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雪丽、沈阳房聚信财房产评估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4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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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4369号
  • 案件名称

    齐雪丽、沈阳房聚信财房产评估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齐雪丽;沈阳房聚信财房产评估有限公司;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4369号原告:齐雪丽,女,199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沈阳房聚信财房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131号(4-5-1)。法定代表人:王丹。被告: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67号(1801)4室。法定代表人:陈昌。原告齐雪丽与被告沈阳房聚信财房产评估有限公司、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齐雪丽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齐雪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国锋人民陪审员  罗小茜人民陪审员  徐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易宸书 记 员  王皓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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