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雪丽、沈阳房聚信财房产评估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4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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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4369号案件名称
齐雪丽、沈阳房聚信财房产评估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齐雪丽;沈阳房聚信财房产评估有限公司;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4369号原告:齐雪丽,女,199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沈阳房聚信财房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131号(4-5-1)。法定代表人:王丹。被告: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67号(1801)4室。法定代表人:陈昌。原告齐雪丽与被告沈阳房聚信财房产评估有限公司、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齐雪丽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齐雪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国锋人民陪审员 罗小茜人民陪审员 徐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易宸书 记 员 王皓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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