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玉泉区闽韵五金产品经销部、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13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21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玉泉区闽韵五金产品经销部、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玉泉区闽韵五金产品经销部;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13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玉泉区闽韵五金产品经销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姜家营村76号。经营者:唐金妹,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君,内蒙古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第九层的901、902、903房间。法定代表人:叶成诚。申请人玉泉区闽韵五金产品经销部与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津0319民初121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467236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因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调解一致,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现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增堂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美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