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爱民区志佳建材租赁站、邢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4民初15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04民初1568号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爱民区志佳建材租赁站、邢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牡丹江市爱民区志佳建材租赁站;邢某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4民初1568号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志佳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八达村。经营者:何光军,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三道关镇。被告:邢某,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木兰县柳河镇。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志佳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邢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志佳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牡丹江市爱民区志佳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计655元,由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志佳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雨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晓庆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986号 下一篇 白秀艳、段洪彬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2民特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