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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秀艳、段洪彬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2民特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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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特41号
  • 案件名称

    白秀艳、段洪彬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彰武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白秀艳;段洪彬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2民特41号申请人:白秀艳,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户籍辽宁省彰武县,现住:彰武县。申请人:段洪彬,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白秀艳与申请人段洪彬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6日经彰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段洪彬从2021年9月份起每个月偿还白秀艳借款1000元,直至还清14500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白秀艳与申请人段洪彬于2021年9月16日经彰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孟凡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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