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庆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9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986号案件名称
刘晓庆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晓庆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986号被执行人:刘晓庆,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2020)辽0283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刘晓庆判处罚金150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刘晓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刘晓庆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田成东执行员 徐海阳执行员 张勋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燕珍、黄晓婷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5751号 下一篇 牡丹江市爱民区志佳建材租赁站、邢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4民初15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