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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珍、黄晓婷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5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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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5751号
  • 案件名称

    张燕珍、黄晓婷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燕珍;黄晓婷;黄晓玲;黄晓仪;黄建伟;黄建辉;黄锦能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5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珍,女,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婷,女,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玲,女,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仪,女,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伟,男,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辉,男,住广州市白云区。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洪、曹宝欣,均系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锦能,男,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刚,系广东法治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燕珍、黄晓婷、黄晓玲、黄晓仪、黄建伟、黄建辉(以下简称“张燕珍等六人”)因与被上诉人黄锦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燕珍等六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燕珍等六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属于其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燕珍、黄晓婷、黄晓玲、黄晓仪、黄建伟、黄建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张燕珍、黄晓婷、黄晓玲、黄晓仪、黄建伟、黄建辉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郑怀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浩正徐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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