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培与重庆美育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9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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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29447号案件名称
张培与重庆美育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培;重庆美育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9447号 原告:张培,女,199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双河街道金佛17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60517522X。被告:重庆美育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原告张培与被告重庆美育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培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 科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屈冬梅书 记 员 刘泽彪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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