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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坤、胡金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2执2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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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02执2489号
  • 案件名称

    张小坤、胡金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小坤;胡金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2执2489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坤,男,汉族,1992年1月9日出生,住辉县。被执行人:胡金艳,女,汉族,1981年9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本院在张小坤与胡金艳纠纷一案中,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0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本院已释明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对本案调查情况有异议,可对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对调查情况无异议,不申请律师调查令。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胡金艳名下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金艳公积金账户,扣划金额为17600.23元,缴纳执行费200元后,剩余17400.2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胡金艳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冻结金额以系统实际反馈金额为准,符合扣划条件,本院将依法扣划,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已于2021年9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艳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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