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郭建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34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3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郭建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郭建勇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住所为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原城关镇)炎帝社区朝阳街。负责人:严佳。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龙,男,系该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郭建勇,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建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2020)湘0224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建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郭建勇通过法院短信平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立案执行以后,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26日我们通过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发起两次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建勇名下银行存款、工商、保险、公积金、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7月9日向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郭建勇的盈利、分红险信息;2021年7月9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郭建勇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2021年7月9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郭建勇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及收益性保险、无证券及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让其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7月6日将被执行人郭建勇纳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7月12日将被执行人郭建勇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4556.17元,暂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杨**审 判 员 胡 勇审 判 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建升书 记 员 彭小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