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张金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5执2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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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执2884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张金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张金娟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5执28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与金纬路交口鸿基公寓甲栋1-4层。负责人:赵丕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金娟,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申请执行张金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5民初377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金娟已于2021年2月6日死亡且未发现张金娟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宣 华审判员 徐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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