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潘敬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2021)川1825民初34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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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5民初342号之二案件名称
四川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潘敬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四川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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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25民初342号之二原告:四川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10层4号。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生虎,男,系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勇,男,系该公司法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兆江,男,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潘敬忠,男,生于1962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四川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潘敬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4202元,减半收取计22101元,由原告四川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牛燕军人民陪审员 王爱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妤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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