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金枝、储清香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8民初2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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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8民初2999号案件名称
储金枝、储清香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储金枝;储清香;刘会财;刘会志;梅山水电实业总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8民初2999号原告:储金枝,女,194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储清香,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刘会财,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刘会志,男,199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上述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存义,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山水电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镇史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153182351P。法定代表人:徐幼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储金枝、储清香、刘会财、刘会志与被告梅山水电实业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储金枝、储清香、刘会财、刘会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储金枝、储清香、刘会财、刘会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储 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柳文静书 记 员 王 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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